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意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8506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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