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时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法平。
原告常州时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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