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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雄进贸易有限公司、雄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六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东,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航,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PARKCHEEKYU,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坤,女。
  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PARKCHEEKYU,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峥,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海协公司)、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外贸公司)与被告上海雄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雄进公司)、雄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雄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中,香港雄进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4月3日组织证据交换,于2018年6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东,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公司和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外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被告上海雄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坤,被告上海雄进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香港雄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和常州外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常州海协公司货款54,833.92美元(折合人民币365,742.25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2,589.27美元。事实和理由:常州海协公司与上海雄进公司原有业务关系。2016年7月,上海雄进公司向常州海协公司购买纺织品用于出口。因常州海协公司没有进出口权,常州海协公司通过常州外贸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出口业务。上海雄进公司以香港雄进公司名义与常州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份,实际货物均由常州海协公司提供、交付,上海雄进公司验收合格后,常州海协公司按上海雄进公司要求订舱外运。常州海协公司共计交付四批货物,产生货款合计54,833.92美元。经常州海协公司催要,上海雄进公司和香港雄进公司未支付货款。常州外贸公司仅是买卖合同名义出售人,实际履约是常州海协公司,常州海协公司是与上海雄进公司联系并买卖相关纺织品,香港雄进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两被告应连带支付常州海协公司货款。诉讼中,关于交货数量原告重新明确:黑色面料两次出货8025.6码(单价3.25美元),奶白色面料2,090.1码(单价3.35美元),海军蓝面料4,031.5码(单价3.25美元),石头色面料1,969.8码(单价3.25美元)。
  被告上海雄进公司和香港雄进公司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香港雄进公司是合同签约方,与常州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货款也是香港雄进公司支付的,在履约过程中香港雄进公司也经常与常州外贸公司工作人员费先生联系,故本案适格原告是常州外贸公司。香港雄进公司与上海雄进公司之间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上海雄进公司只是香港雄进公司的销售代理,上海雄进公司与两原告沟通比较方便。销售代理合同明确由上海雄进公司代香港雄进公司与客户沟通,故上海雄进公司与原告方频繁沟通是合理的。上海雄进公司从香港雄进公司处收取佣金,并非涉案交易方,并非付款方,上海雄进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面料存在诸多瑕疵,经韩国检测机构检测,与合同约定不符,由于质量问题,美国客户取消了订单并向香港雄进公司索赔。关于交货数量确认收到奶白色面料2,326.1码,石头色面料1,969.8码,海军蓝面料4,031.5码,黑色面料第一次收到3,811.6码,第二次收到4,214码中原告多次300码是因为品质有问题补给被告的,这300码不应计价,海军蓝补了447.4码原告邮件确认过是补货,也不应计价。关于交货质量,原告没有按约提供50支棉,实际供应的是40支棉,价格差异为每吨人民币11,100元。
  被告香港雄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常州海协公司和常州外贸公司连带赔偿香港雄进公司67,468.61美元。事实和理由:香港雄进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9日与常州外贸公司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由香港雄进公司购买常州外贸公司的纺织品面料(黑色、石头色、奶油色、蓝色)用于出口,用于美国POLO公司订制成衣,面料采购金额分加别为20,971美元(交货期为2016年8月30日)及20,904美元(交货期为2016年9月10日)。后,常州外贸公司将该面料委托常州海协公司制作。但是,交货期届满常州海协公司和常州外贸公司迟迟未按时交货,直至2016年9月22日及9月28日、9月30日才陆续交货。货物(面料)运抵菲律宾成衣加工厂后,经工厂检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面料虽经常州海协公司重做,仍达不到合同要求,更甚的是常州海协公司擅自更改面料标准,向香港雄进公司提供了与样品及邮件中承诺面料质量完全不同的货物,实际交付的黑色面料完全不达标,美国POLO公司发现后认为这是严重的欺骗行为,因此取消了黑色面料的所有订单并索赔。另外,检测发现石头色、奶油色、蓝色面料也存在各种疵点、色差、短装等诸多问题,导致成衣加工厂需要进行全面检测,香港雄进公司被索赔共计67,468.61美元。具体构成为:2016年11月22日菲律宾工厂发给韩国日宗公司的邮件中提到索赔藏青色、石头色和奶油色面料金额28,545.96美元及2017年1月5日美国客户发给韩国日宗公司邮件中提到因黑色面料质量问题导致黑色辅料索赔39,563.85美元,合计68,109.81美元,香港雄进公司承担部分金额641.20美元。
  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和常州外贸公司针对被告香港雄进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原告交货都是经过上海雄进公司验货确认过的,质量不存在问题。被告香港雄进公司与菲律宾、韩国、美国之间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他们如何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并不知道,邮件里也没有说货是供哪里去的,合同中写明如果有质量问题,可以退货、返修,但被告香港雄进公司庭审中说货物已经没有了。原告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香港雄进公司提供的邮件都是形成在国外,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只是索赔,没有真实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和常州外贸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9日买卖合同;2、商业发票;3、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0日常州外贸公司费达与上海雄进公司苑坤往来电子邮件;4、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海协公司陶建东与上海雄进公司苑坤往来电子邮件;5、提单、翻译件、验货报告及码单电子邮件;6、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4日电子邮件;7、2011年12月7日、2017年7月25日电子邮件。被告上海雄进公司和香港雄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售代理合同及翻译件;2、香港雄进公司的商业登记证;3、检测报告、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4、微信聊天记录;5、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电子邮件;6、照片;7、船样实物面料;8、网页截屏(棉纱价格比较);9、装箱单、商业发票、2011年11月1日电子邮件;10、验货报告及码单电子邮件;11、订购单及邮件;12、纺织品采购订单;13、电子邮件公证件(未经使领馆认证);14、大货实物面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两被告提交证据1签约主体是两被告,两被告均确认该合同效力,并且该合同关于销售代理的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2、两被告提交证据2检测报告形成于韩国,虽然两被告提交了公证认证手续,但检测报告所涉检材供应商并非本案当事人,本院无法确定检材服装是否使用本案涉案面料加工完成,两被告也未提供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3、两被告提交证据5除被告与陶建东往来邮件外的其余邮件原告不确认,因两被告未能提交经过域外证据完整的公证认证手续,本院对原告不确认的电子邮件不予采纳;4、两被告提交证据6、7和14,原告对照片、实物是否涉案面料不予确认,照片和实物本身无法反映系原告生产面料,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5、两被告提交证据8棉纱价格与涉案面料属不同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本院不予采纳;6、两被告提交证据9中的商业发票并非原告出具,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7、两被告提交证据11和12所涉订单均为域外证据,两被告未提交完整的公证认证手续,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香港雄进公司与上海雄进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香港雄进公司委托上海雄进公司代表其在美国销售面料,有效期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28年底。
  2016年7月19日,香港雄进公司(需方)和常州外贸公司(供方)在上海就面料采购事宜签订一份编号为SHXXXXXXXX-1L01的《买卖合同》,约定产品规格/门幅为:SHCC-S16007C60P38SP2275G/SQM53/54"FINISHIEDP/DCUTTABLE:52",颜色POPOBLACK(黑色),数量3,910码,单价3.35美元,金额13,098.50美元;颜色CHICCREAM(奶白色),数量2,350码,单价3.35美元,金额7,872.50美元;数量合计6,260码,金额合计20,971美元;交货期8月30日;质量要求:供方需按照需方的产品要求,样品,确认意见及国家一等品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异议期限:30天;交货地点及方式:指定出口港口仓库,按照合同数量0~+3%交货;结算方式:T/T;退费和索赔:质量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要求供方返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索赔协商解决。
  2016年7月29日,香港雄进公司(需方)和常州外贸公司(供方)在上海就面料采购事宜签订一份编号为SHXXXXXXXX-1L01的《买卖合同》,约定产品规格/门幅为:SHCC-S16007C60P38SP2275G/SQM可裁门幅52"全幅54/56",颜色AVIATORNAVY(海军蓝),数量4,240码,单价3.35美元,金额14,204美元;颜色CLASSICSTONE(石头色),数量2,000码,单价3.35美元,金额6,700美元;数量合计6,240码,金额合计20,904美元;交货期9月10日;质量要求、异议期限、交货地点及方式、结算方式、退费和索赔等条款与编号SHXXXXXXXX-1L01的《买卖合同》相同。
  诉讼中,常州外贸公司确认受常州海协公司委托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两份合同约定黑色、海军蓝和石头色面料单价调整为3.25美元,奶白色面料单价仍为3.35美元。
  2016年9月27日,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签发海运提单,从中国上海至菲律宾马尼拉,货物数量23卷,对应货物为奶白色面料2,326.1码。2016年10月1日,得美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签发海运提单,从中国上海至菲律宾马尼拉,货物数量55卷,对应货物为海军蓝面料4,031.5码、石头色面料1,969.8码。
  2016年10月8日,上海日进泰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空运提单,从中国上海至菲律宾马尼拉,货物数量37卷,对应货物为黑色面料3,811.6码。2016年11月1日,上海日进泰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发空运提单,从中国上海至菲律宾马尼拉,货物数量42卷,对应货物为黑色面料4,214码、海军蓝面料447.4码。
  2016年11月1日,上海雄进公司Gloria(苑坤)代表香港雄进公司向常州海协公司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我们第二批第三批已经出货开裁的面料部分,客人提出问题很多,很严重。所以,他们要求三方(服装厂、供应商、POLO最终客人)于11月3日一起去面料工厂,协商关于下面的面料问题以及黑色的交期。服装厂现在提出的具体问题,我在旁边用中文标注,烦请查阅。因为海军蓝面料问题太大,11月3日他们开会后,会有结论给我们,但是石头色和奶白色面料请告知补做的最好交期。”
  2016年11月18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棉涤弹力双层布黑色面料(第二次空运部分),客人收到我们的船样后,拒绝了,原因如下:1、水波纹问题:水波纹的效果他们无法接受,使得整个布面看起来太亮了;2、手感问题:不如之前大货的手感那么顺滑,比较干涩。我们同服装厂协商,从一卷布的中间,裁了2码,蒸汽熨烫后再次寄给最终客人了。但因为害怕客人拒绝,我们同时安排了水洗(样布)+蒸汽熨烫。期望能够通过客人的最终确认。一旦客人确认我们水洗+熨烫的效果,我们会安排服装厂马上找水洗厂加工。后期产生的费用,稍晚会告知贵司。”
  2016年11月23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我们棉涤棉力染色布,对于前面三色面料,服装厂整理了索赔如附件。其中黄色部分是我们的主料,我们在确认他们一条裤子的用料量,所以后面会有变化。其余部分都是由于短装造成的其他配料及辅料造成的索赔。另外,关于黑色面料的问题,现在很严重。首先是客人不确认水波纹,服装厂已经熨烫,但是仍然无法消除水波纹;另外手感问题,服装厂测试的水洗面料已经基本结束,准备发给最终客人确认;除此之外,服装厂安排了面料的检验,发现面料的问题非常多:1、棉结,2、经向条纹,加上我们补做的数量在内,一共有1,000码面料是不能用的。后续问题,我们会尽快同客人确认。”
  2016年11月24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关于您对我们服装厂和贵司产品的质疑,我们只能给您如下解释。1、关于服装厂:最终客人POLO一直都会对所有的供应商(面料和服装)进行评分。一旦服装厂产生一定数量的短装,对他们而言,评分也会降低。所以服装厂如果有一点办法,他们也不会允许产生服装短装,造成他们在最终客人那里的评分下降,从而影响他们后面大货的订单量。2、关于面料的品质:为了这个双层布,我们在韩国的合作伙伴,已经两次飞往菲律宾,两次飞往香港(服装厂、客人、我们),大家三方齐聚,讨论如何避免更大的损失;3、关于我司的业务:因为这次棉涤弹力双层布的品质问题,严重影响了POLO同我们的关系。现在POLO那边产品主管已经要求我们从黑色的大货中,每卷剪半码到美国,他们要一个一个的查验。由于这几批大货,后续肯定会对我司的业务产生巨大影响。4、由于黑色的问题:我们在韩国安排了5米BIOWASH测试,结果很好,所以明天我们韩国的合作方会拿着这块面料直接飞美国,和最终客人商讨这个问题。如果确认,我们会安排在菲律宾做BIOWASH,以便顺利结束服装订单。”
  2016年11月29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之前有告知贵司,我们合作伙伴将处理好的黑色,直接拿到美国,同最终客人确认。但是,拿到美国后,品质主管仍然觉得手感很奇怪,所以直接安排了测试。看到测试结果后,美国方面直接震怒,说我们完全没有诚信,居然连纱织和规格都换了。请看附件的测试报告:1、纱织:我们一直做大货的纺织是50*T150D(144F)+40D,测试结果居然是42's;2、密度:我们原来要求的密度是276*112,现在居然只有217*88.客人认为我们完全是欺骗行为,无法理解。这次的补货,直接导致客人不再相信我们,我们同POLO的订单也将就此结束。”
  2016年12月2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关于棉涤弹力双层布黑色面料,经过同客人的一再协商,而且客人的服装厂交期问题,客人同意先用贵司的面料来做一些裤子看看效果。如果没问题,会用这批面料将剩余的大货完成。具体结论要等测试用的服装结束,我司会继续跟进。”
  2016年12月6日,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关于黑色面料,客人最终不确认这个单子,决定取消。原因有三个:1、水波纹效果无法消除;2、手感和前面的大货不一致;3、客人查出这票货是40's棉,对我们非常失望。因为订单取消,我们在等客人后续要求赔偿辅料和其他东西的结论。至于这批大货的退运问题,我们需要再同费先生商议如何解决。”
  2016年12月7日9点08分,陶建东向发送Gloria(苑坤)发送电子邮件:“关于棉涤弹双层布我司处理意见如下:1、奶白色面料出货共计2360.1码,因布面有些小黑点,但可以洗掉,我司承担236码,大货按2124.1码结算;2、海军蓝面料共计出货4478.9码,布面有些小棉结,我司承担447米(码),大货按4,032米(码)结算;3、石头色面料共计出货1,969.8码,此色你司已全部验货,确认没问题,大货按1,969.8码结算;4、黑色面料第一次出货3,811.6码,色牢度有问题,退回我司。第二次出货4214码,另你司承担300码,共计4,514码,此批面料从放样开始就用的40S棉纱,我司也与你司确认过,你司也确认此品质,所以我司不同意退货,大货必须按4,514码结算。”
  2016年12月7日15点14分,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关于奶白色、海军蓝、石头色面料,因为常州海协公司面料各种问题,导致服装短装,客人索赔。11月23日我们已通报常州海协公司。关于黑色面料,第一批色牢度问题的大货,我们在安排退运,第二批客人已经拒绝。至于常州海协公司所讲的放样,如果所有的大货全部是40's,完全背离了我司的要求。放样可以用类似样代替,可是大货绝对不可以。”同日16点12分,陶建东向Gloria(苑坤)回复电子邮件:“奶白色、海军蓝、石头色面料对于你司客人索赔我司不认可。黑色面料从你司开始放样到其余大货品质全部用的40棉纱,而且前面放样及大货你司也已确认,所以你客人退货与我司无关。”同日17点53分,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回复电子邮件:“1、关于索赔:贵司一直都在说,是你们的问题,一定会承担。现在客人因为面料各种疵点而产生的短装(原来的换色部分已经修改,此为准确的索赔金额),所以辅料和包装等费用是需要贵司来承担的。为了减少贵司的损失,我司也已经尽力去争取了。客人索赔金额共计25,432.11美元,其中我司愿意承担黑色面料部分的老实巴索赔1,892.06美元。所以石头色、海军蓝、奶白色三个颜色面料共计索赔金额23,540.05美元。2、贵司货物实际计算如下:石头色1,969.8码,海军蓝4,478.9码,奶白色2,360.1码,货物单价3.25美元,货款共计28,628.60美元,扣除索赔部分,待付款金额为5,088.50美元。黑色面料我们一直以来都说,主要问题是水波纹和手感。因为这两个问题,导致客人去安排测试,结果发现是40支纱,而并非我们要求的50支。现在客人取消订单,导致后续还有无法使用的各种辅料的索赔,我们会持续关注并更新给贵司。4、由于贵司的大货问题,原本在POLO作为明年主导产品的面料,年销量可打10万码的棉绦双层布,也取消同我司的合作。另外,我司同最终客人正在进行的另外3个品种都面临结束。通过我们的朋友,知道最终客人正在寻找其他的供应商。朴总因此而损失的年订单量,最少30万美金,请问贵司是否也可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呢?5、贵司说关于面料,一直在做40支,因为我司业务变更,所以我不知道这个事情。但是,请问贵司是否有我司确认的邮件或者其他文件?贵司所有出货文件上面,都有标注产品的纱织和规格,也全部都是50's。我们既然面对问题,就希望大家能够顺利的解决。黑色面料第二次的补做部分,请告知该如何安排退运。而且是会继续更新取消订单的后期费用。”
  2017年1月10日10点09分,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客人最终还是取消了黑色的订单,要求我们退运,并承担黑色的辅料费用。烦请参考附件的辅料明细表格。由于这个棉涤弹力黑色面料的问题,客人同时取消了我们一个白色的订单,也要求我们承担辅料的费用。到目前为止,这个品种所有的索赔项目如下:海军蓝、石头色、奶白色每个颜色各出运两次,合计索赔金额25,125.60美元;黑色辅料索赔金额共计17,139.33美元,面料将安排退运;两项共计42,264.93美元。另外,我司还需要另外承担在其他工厂做的白色订单的面料费和辅料费用共计16,943.60美元。由于贵司的产品问题,我司需要承受巨大的损失。不单是客人的流失,还有巨大的经济损失。陶工今天来我司之后,希望我们可以进一步协商如何处理这部分的索赔。”
  2017年7月24日17点08分,Gloria(苑坤)向陶建东发送电子邮件:“关于贵司黑色的C/P弹力双层布,服装厂一直追问我们何时退运。如果贵司不能在本月有结论,服装厂将自行安排处理。”
  2017年7月25日9点41分,陶建东向Gloria(苑坤)发送电子邮件:“关于你司提出面料异议,我司回复如下:1、此面料出货前已经过你司确认并通知我司出货,现我司不同意退货。2、附件内容我司不确认。3、此批面料已出货一年多,请尽快付清我司货款。”
  诉讼中,两被告确认目前货物由菲律宾工厂自行处理,应该是销毁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香港雄进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商业主体,故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未作书面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原告海协公司是出卖方,是最能体现买卖合同特征一方,因原告海协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内地,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处理。
  关于合同履行主体,中国内地实行外贸代理制度,即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方,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委托方承担。本案原告常州外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其代表原告常海协公司对外签订进出口买卖合同符合外贸代理制度,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海协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香港雄进公司是境外进口方签约主体,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上海雄进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其仅代表被告香港雄进公司与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常州外贸公司联系,其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故原告常州外贸公司受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委托与被告香港雄进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确立了原告常州海协公司与被告香港雄进公司之间关于服装面料采购的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原告常州海协公司通过常州外贸公司将约定货物先后分四次交付被告香港雄进公司指定出口港上海仓库,出口至菲律宾马尼拉。被告香港雄进公司确认收到奶白色面料2,326.1码,石头色面料1,969.8码,海军蓝面料第一次4,031.5码、第二次447.4码,黑色面料第一次3,811.6码、第二次4,214码。但提出补货不应计价及棉支数、色牢度、水波纹、手感不好等诸多质量异议。对此,本院注意到,原告常州海协公司陶建东在2016年12月7日9点08分给被告的电子邮件回复中,确认了部分面料瑕疵问题。对于奶白色、海军蓝和石头色三色面料数量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在本案中已作调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黑色面料,原告常州海协公司确认第一次出货3,811.6码存在色牢度问题,该问题属于品质瑕疵,且原告常州海协公司已经第二次发货进行补货,故第一次出货不应计价收费。对于被告香港雄进公司提出棉支数、水波纹、手感不好问题,因双方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且被告香港雄进公司自认面料已全部销毁,品质问题已无法查实,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香港雄进公司提出黑色面料第二次出货中有300码是免费的抗辩意见,缺乏双方约定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奶白色面料款7,001.835美元(2,090.1码*3.35美元),海军蓝面料款13,102.375美元(4,031.5码*3.25美元),石头色面料款6,401.85美元(1,969.8码*3.25美元),黑色面料款13,695.5美元(4,214码*3.25美元),上述四项合计40,201.56美元,此款应由被告香港雄进公司向原告常州海协公司支付。
  对于被告香港雄进贸易公司要求两原告赔偿其损失67,468.61美元的反诉请求,其主张依据是2016年11月22日菲律宾工厂发给韩国日宗公司的邮件中提到索赔藏青色、石头色和奶油色面料金额28,545.96美元及2017年1月5日美国客户发给韩国日宗公司邮件中提到因黑色面料质量问题导致黑色辅料索赔39,563.85美元,这些邮件均在域外形成,未经公证认证,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索赔对象是韩国公司,并非本案被告香港雄进贸易公司,被告香港雄进贸易公司也未提交赔付实际产生及赔付事项与原告提交面料瑕疵有关的事实依据,故本院对被告香港雄进贸易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40,201.56美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6.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10.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负担人民币4,975.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海协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雄进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雄进贸易有限公司(SAEHANCHINA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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