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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与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焦邦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杭丽。
  原告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胜威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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