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建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德亮,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栗兵兵,农民。
委托代理人:栗海都,农民。
委托代理人:延子文,阳城县北留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建华诉被告栗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亮与被告栗兵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海都、延子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建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519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栗兵兵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检的晋E×××××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留电厂下班返回北留镇北村村,该驾车沿省道332线(陵沁线)100公里+100M路段时,与同方向前原告丈夫张小林无证驾驶无牌沭河牌手扶拖拉机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栗兵兵及张车乘员原告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栗兵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小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北留镇卫生院治疗,后转送到晋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被告栗兵兵辩称:1、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被告受伤重于原告,日后会要求原告丈夫张小林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误工损失不应支持。4、原告主张的陪侍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过高。5、本案调解方案为原告撤诉、双方各自负担其经济损失。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2018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栗兵兵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检的晋E×××××号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北留电厂下班返回北留镇北村村,该驾车沿省道332线(陵沁线)100公里+100M路段时,与同方向前原告丈夫张小林无证驾驶无牌沭河牌手扶拖拉机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栗兵兵及张车乘员原告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栗兵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小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北留镇卫生院治疗,后第二天到晋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医诊断为:1、胸椎压缩骨折(胸12椎体);2、骨质疏松症;3、高血压,原告住院治疗9天。原告伤情经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一)胸12椎体压缩骨折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二)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另查明,被告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原、被告当庭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入院证、诊断治疗建议书、出院证、医疗费单据、山西金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等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常建华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以医院收费票据为准,合计45159.24元。2、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计算9天,合计900元。3、营养费,每天3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的伤情,酌定75天,合计2250元。4、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的伤情,酌定150天,以2017年山西省农、林、牧、渔业每天142.3元计算,合计21345元。5、护理费,按2017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每天105元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75天,合计7875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山西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212元标准及原告伤残等级,该项损失应为38424元(19212元×20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8、鉴定费2500元。9、交通费酌定500元(包含施救费)。10、复印费110.8元。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064.04元。
本院认为,(一)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次事故中,公安交警部门对原、被告的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定该责任划分可为本案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二)本案中,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原告主张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损失,予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总损失124064.04元的70%,即86844.83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栗兵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建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六千八百四十四元八角三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的70%即494元,由被告栗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旗
书记员: 王晋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