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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涛与王晓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建涛,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晓丹,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常建涛与被告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常建涛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日将10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于当日确认“款已收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给。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的住所在地均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裴秋红

书记员: 王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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