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志宇与程博、温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志宇,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博,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温晓龙,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常志宇与被告程博、温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志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博、温晓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志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程博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3分,被告温晓龙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程博、温晓龙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借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双方间的借款及抵押担保事实。经本院质询,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9日,被告程博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月利率3%,被告程博、温晓龙分别以车辆和房屋予以抵押担保。二被告还为原告出具了借条。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程博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温晓龙以自有的房屋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应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照2%的月利率主张利息,未超过法定限制利率,主张的期限,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常志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2015年3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被告温晓龙在抵押的房屋价值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程博、温晓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俊
人民陪审员 张树
人民陪审员 张迎惠

书记员: 崔佳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