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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忠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白晓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忠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常成杰(系原告常忠明之子),住同原告常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晓翠,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苏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盛,男。
  原告常忠明诉被告白晓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忠明的法定代理人常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晓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9,205.60元(以下币种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17.30元,残疾赔偿金40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14,520元,护理费10,070元,交通费2,593元,财物损失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4,80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白晓翠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5日18时05分许,被告白晓翠驾驶牌号为豫P2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进华东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晓翠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白晓翠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本被告未垫付过原告费用,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无异议。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外购药费用及住院伙食费。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费等费用均持有异议。残疾辅助器具费实质为日用品费,与鉴定费、律师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缺乏客观真实性,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评残等级过高,故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5月15日18时05分许,被告白晓翠驾驶牌号为豫P2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进华东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原告常忠明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白晓翠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8年12月18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XXX伤残;可酌情考虑营养期30日,护理期120日,休息期180日。因原、被告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肇事车辆牌号为豫P2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由原告常忠明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外购药发票及处方、治疗辅助用品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口簿复印件、陪护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电动自行车修理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白晓翠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白晓翠对原告常忠明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鉴于原、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14,520元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审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双方争议的费用: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外购药发票及处方等证据,扣除住院伙食费后本院凭据核定为39,026.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及外购药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本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结合原告年龄及伤残等级,本院确认为408,204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因交通事故发生所遭受的肉体、精神上的痛苦,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4、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有关鉴定报告所确定的营养期限、相关国家标准,本院酌情确定为1,200元;5、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陪护费发票,本院确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350元,扣除原告住院期间后根据原告伤情及有关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剩余护理期限、相关国家标准,本院酌情确定为4,360元,护理费合计5,71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本院考虑原告为治疗及处理交通事故确属所需,故酌情确认为1,000元;7、物损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修理发票,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车辆损失费360元、衣物损200元,物损费合计560元;8、日用品费,经审查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实质为日用品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医治情况,本院凭据核定为517.30元;9、鉴定费,系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金额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确认为4,800元;10、律师费,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属合理损失,可予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的涉诉标的及案件事实,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物损费、鉴定费共计为490,230.6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先后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付,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之认定由被告白晓翠按过错承担赔偿之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何不当之处,且本案鉴定主体具有相关资质,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故本院难以支持。另被告白晓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常忠明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常忠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原告常忠明物损费56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原告常忠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369,670.6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被告白晓翠应赔偿原告常忠明律师费、日用品费共计4,517.3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5元,减半收取计4,172.50元,由被告白晓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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