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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国、丁建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明国,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洪涛、王丽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建军,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6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吴海峰,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谭守彬,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树军,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利津县。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宝亮,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子贵,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树明,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国海,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海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广饶县。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在被告人常明国和丁建军的授意下,鲁寿渔65951、鲁寿渔65952渔船从羊口码头出发,前往福建东部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计划在禁渔期间偷捕。自2016年6月1日至同年8月2日禁渔期间,被告人吴海峰担任头船鲁寿渔65951渔船船长,被告人丁宝亮担任大副,被告人王子贵担任渔捞,被告人吴国海担任大车;被告人谭守彬担任二船鲁寿渔65952渔船船长,被告人黄树军担任大副,被告人黄树明担任渔捞,被告人赵海涛担任大车。该八名被告人各司其职带领船员,持续在东海、黄海等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14万余斤。庭审中,被告人常明国、丁建军均认可非法获利人民币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明国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丁建军缴纳退赃款人民币21万元。2016年8月2日,被告人丁建军自动到寿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同年8月8日,被告人吴海峰、谭守彬、丁宝亮、王子贵、吴国海、黄树军、黄树明、赵海涛自动到寿光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自首。上述事实,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1、徐某、王某、范某、李某、路某、何某1、何某2、常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寿光海洋与渔业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实施《2016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潍坊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被告人常明国与丁建军的合伙合同书、捕捞记账明细、电话查询记录、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回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明国、丁建军、吴海峰、谭守彬、黄树军、丁宝亮、王子贵、黄树明、吴国海、赵海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明国及其辩护人孙洪涛、王丽丽、被告人丁建军、被告人吴海峰、被告人谭守彬、被告人黄树军、被告人丁宝亮、被告人王子贵、被告人黄树明、被告人吴国海、被告人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同年12月2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9月28日、2018年1月28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明国、丁建军、吴海峰、谭守彬、黄树军、丁宝亮、王子贵、黄树明、吴国海、赵海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建军、吴海峰、谭守彬、黄树军、丁宝亮、王子贵、黄树明、吴国海、赵海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峰、谭守彬、黄树军、丁宝亮、王子贵、黄树明、吴国海、赵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明国、丁建军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常明国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明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建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海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谭守彬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黄树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丁宝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子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黄树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吴国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赵海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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