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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某,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支付部分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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