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派出所,住**市**区**村**号,无业。因犯强奸罪,1982年5月12日被大同市原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1987年9月26日被大同市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8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一部交诉[2020]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以被不起诉人常**涉嫌开设赌场罪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月19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常**于2008年前后在其开设于**乡**村家中的麻将馆里以“推九点”、“押宝”的形式组织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对赌场规模、参赌人数、涉赌资金、抽头渔利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没有认定。经补充侦查后上述事实仍然不清。本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不起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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