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325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夏季以来,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在**市**区**酒店及酒店后面工地彩钢房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麻将推九点”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赌资数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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