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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开设赌场案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曾用名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325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夏季以来,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在**市**区**酒店及酒店后面工地彩钢房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麻将推九点”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赌资数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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