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陟**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常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日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常某某对离婚心有不甘,多次要求陈回家商谈抚养费等事宜,遭陈拒绝。2020年4月21日12时左右,常某某携带折叠刀在焦作市马村区**村张某某家找到陈某某,提出让陈跟其回家商谈,遭到拒绝后,常某某持刀捅进陈腹部,陈与常夺刀时,该刀捅到了常某某右腿上部。常受伤后恼羞成怒,持刀在陈的前胸和后背处捅刺十余刀,后被张某某制止。常某某在现场等候并拨打了“120”。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张小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捅刺被害人陈某某,致使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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