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2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20309361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延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镰刀湾镇刘沟行政村枣湾村025号,现住靖边县北大街附近。2016年12月31日常某某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30日被靖边县刑侦大队民警抓获,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看守所拒收,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常某某来到靖边县人民路“木子鱼庄”饭店内找受害人赵某某,常某某将赵某某的OPPO手机借来并在该饭店内玩手机,常某某趁赵某某离开包间时,将赵某某的手机以及受害人周某在桌子上充电的OPPO手机偷走,随后逃离现场,常某某将偷来的手机一千元的价格抵押在靖边县龙山路“正鑫二手交易中心”店内,常某某将手机抵押来的钱进行挥霍。
被告人常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8年10月24日1时许,常某某与受害人高某某在靖边县老车站附近的“无定河”网吧内上网,期间常某某假装借高某某的手机玩耍,趁机将高某某VIVO-X21手机偷走,常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一千元的价格在老车站附近一手机维修店内出售,并将所得赃款进行挥霍。
经靖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常某某盗窃赵某某的手机认定价格为1637元,盗窃周某的手机认定价格为1231元,盗窃高某某的手机认定价格为2519元,共计5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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