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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肥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16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退查重报,追加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22时许,常某某、裴某某(已治安处理)在肥乡区辛安镇**KTV内与王某、王某甲、张某某等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常某某、裴某某将王某等打伤。其中常某某用拳头打在王某左嘴角,致王某左嘴角全层裂创。经肥乡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张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6年5月27日22时许,朱某(已判)等驾乘常某某所有的冀D*****长安牌越野车在309国道吕营转盘西侧,故意与途经此处的王某乙驾驶的一辆半挂车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索要经济赔偿,后常某某赶到现场伙同朱某敲诈王某乙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蔡某某、朱某等证言;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视频、照片,及其他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波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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