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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男性,1985年5月7日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05075312612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榆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东湾7号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垦花园榆林市榆阳区**园。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负责榆林华庆地产公司在靖边华庆雅苑小区的日常工作。期间,因为华庆雅苑物业工作中和田凤强田某某等人的一些矛盾,马世斌马某某便联系了王利东王某某(已判刑)让帮忙教训一下田凤强田某某。2017年2月17日、2月27日,王利东王某某便纠集马鹏(已判刑)、胡金龙胡某某(已判刑)等人对田凤强田某某实施了两次殴打。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分两次给了马世斌马某某3万元,马世斌马某某又将3万元给了王利东王某某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凤强田某某头皮挫裂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莉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常亚锋常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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