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涛,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娟,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常涛与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30天内违约金3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30天外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八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事发前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8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被告名下有房产,曾要求原告帮忙进行房屋抵押贷款,被告还款能力没有问题,且届时被告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原告可以获取一笔佣金,故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钱款,且未约定利息,案涉借条、收据系原告在网上搜索到的版本复制而来。2018年5月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50,000元,被告承诺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前,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被告表示其名下公司会有一笔应收款到账,会按约还款,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刘成娟未到庭应诉,后于2019年9月6日至本院发表意见,表示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园南一村XXX号XXX室房产原有抵押贷款270万元,后因该笔贷款快到期,被告无力归还,就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中介借款,被告根据中介要求向吴某借款,后因无力偿还,又根据中介要求以借新款还旧债的方式,先后多次向不同人借款,目前已有多名出借人向被告提起诉讼,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外,目前徐汇法院已受理三起相关案件,除本案外,另有(2019)沪0104民初14539号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沪0104民初17114号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认为,上述出借人的行为涉及套路贷,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关于本案,被告表示系通过其他中介介绍认识原告,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5万元,一个月后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万元。2018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万元,但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当场返还原告现金2万元,后被告又于2019年6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现金5万元,6月中下旬归还原告现金3万元,被告可提供事发现场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常涛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姚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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