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佳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李惠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锋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盈锋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佳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计1,313.50元、财产保全费1,101元,由原告常熟市佳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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