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钱尧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艳,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史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炜佳,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又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绿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嗣后,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6元,由常熟市金之路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 娜
书记员:刘金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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