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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丁井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尚针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寰荣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亦予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麓尚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捷三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麓尚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于2019年6月12日的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麓尚针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井旺于2019年8月2日的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麓尚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尧于2019年8月2日、2020年3月25日的两次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麓尚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寰荣公司支付麓尚针公司货款286,525.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麓尚针公司与寰荣公司于2018年发生业务往来,由麓尚针公司根据寰荣公司所需向其提供面料送至其指定的收货地点。2018年6月13日,麓尚针公司通过邮件向寰荣公司发送对账单一份,明确截至2018年5月底寰荣公司的应付货款为286,525.65元,寰荣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回复,认可截至2018年5月底其应付货款为272,641.25元,后寰荣公司未予支付。本案审理过程中,麓尚针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寰荣公司支付麓尚针公司货款245,689.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
  寰荣公司辩称,对麓尚针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利息损失。寰荣公司认为麓尚针公司存在违约,要求将麓尚针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在寰荣公司的应付货款中予以抵扣。
  寰荣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麓尚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包括空运费52,308.19元、误工费107,406元及额外增加的运费81,081元。事实和理由:寰荣公司接受案外人利丰集团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麓尚针公司提供面料,并与麓尚针公司签订面料加工的购销合同,约定了面料规格、颜色、数量及交货期限等,因寰荣公司所订购的面料系用于外贸订单成衣加工,有严格工期要求,因此双方合同约定所有面料的交货期最晚为2018年5月10日。但麓尚针公司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将面料交付寰荣公司的委托加工企业江阴市瑰宝针织服装厂(以下简称瑰宝服装厂),麓尚针公司对于延迟交货的违约事实及额外产生的费用已在邮件中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寰荣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其上述关于误工费107,406元的反诉请求。
  麓尚针公司针对寰荣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麓尚针公司不构成违约,寰荣公司要求麓尚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实际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有出入,但责任不在麓尚针公司,而是因为寰荣公司多次更改合同内容。
  麓尚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电子邮件、对账单、发货单等证据。经质证,寰荣公司对麓尚针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麓尚针公司关于交货日期变更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寰荣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请求及本诉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购销合同》、电子邮件、发货单、服装购销合同、利丰集团财务系统扣款说明等证据。经质证,麓尚针公司对《购销合同》、电子邮件、发货单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寰荣公司与案外人间的电子邮件内容不予认可,对服装购销合同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利丰集团财务系统扣款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8日,麓尚针公司(供方)与寰荣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定单编号分别为HR-LSXXXXXXX、HR-LSXXXXXXX-1、HR-LSXXXXXXX-2。三份合同所涉产品名称不同,分别为阳离子双面5560CD、阳离子轧花5560CD轧花和阳离子网布4480CD。三份合同均对产品的规格型号、颜色、数量、金额及交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交期有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10日两种。
  麓尚针公司与寰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多次邮件往来:1、2018年4月28日,寰荣公司工作人员韩辉(david.han@sunrisetextile.cn)向麓尚针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井旺(dingjingwang@yeah.net)发送电子邮件,邮件中系三份明细表,明细表所对应的产品名称、“发瑰宝”的数量及交期与上述《购销合同》基本一致,其中“5560CD轧花丈青”有较大变动,明细表中为106.924,《购销合同》中则为495。丁井旺于2018年4月29日回复:“收到,我会按照计划日期完成的”。2、2018年5月9日,韩辉向丁井旺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到今天为止,第一优先的,5560CD大红缺50KG,宝蓝,怎么多发了400多公斤啊?白色,多发了270KG。丈青,只要21KG,其他的应该是发捷豹和宝马啊?黑色没有,栗色没有?4480CD一个也没有,5560CD轧花没有。明天就10号了,第一优先的还没有交齐,后面怎么弄。瑰宝打电话如果面料不到,后面的货就拉下来了,交期就真的遥遥无期了,我已经没办法掌握局面了,你们看怎么办?丁经理,你最好自己和华经理打个电话,留着生产线,并确保你的面料及时到位!!”3、2018年5月10日,韩辉向丁井旺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有“刚和你通了电话,这次货运公司的船救了你一命!但不能再有闪失。瑰宝有3-4个款的成衣,最晚18号进仓。请今明两天,哪怕染厂通宵,务必把5560CD、4480CD的全部的素色,发给瑰宝。多发的面料,拉回去。轧花的可以略晚3-4天”“不好意思,5560CD轧花的面料丈青色,由于我们和宝马间的统计失误,帮我在目前的基本上,再加390KG,发给瑰宝,其余都没有问题。这两天一定优先把5560CD、4480CD的素色,发给瑰宝、宝马和捷豹。”4、2018年5月15日,韩辉向麓尚针公司工作人员Lily(lushang_liy@vip.163.com)及丁井旺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Lily,由于28号和丁经理确认的5.5、5.10的面料交货计划都没有完成,服装厂停工了几天一直没有线,13日我和张裕在贵司落实了一下,丁经理之前的错误,希望你能一一落实。5560CD双面紫色13号染出的,因为是鸡爪痕,回缸返修,要5.15发出。森林绿,5.15发出。浅绿5.15发出,最晚5.16发出。黄色、桔色5.16发出。黑色,余下的400多KG,5.18发出。红色缺106KG,5.17发出。4480CD,13号丈青、浅绿完成,并于下午送到瑰宝。皇家兰5.16发出。红色5.18发出。白色、栗色没有制定计划,请落实告诉我们。紫色5.16发出。森林绿5.18发出。黑色5.19发出。灰色5.18发出”。5、2018年5月16日,韩辉向Lily及丁井旺等又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Lily、丁经理,今天贵司面料发货情况更新如下:按照和Lily的电话,有如下更新。今天发货的,请提前和瑰宝说好,防止货送到工厂,厂里没人。5560CD纯阳双面,昨天5.15森林绿、浅绿已发给瑰宝,今天会发紫色5560CD去瑰宝。5560CD黄色、桔色明天发,黑色余下的400多KG明天5.17发货。另外,4480CD网布,Lily说灰色昨天已经发了,但是没有看到货单,请发给我。森林绿16号发出,紫色16号发出,黑色16号发出。白色,栗色争取明天下午,最晚后天发出。”6、2018年5月17日,韩辉再向丁井旺、Lily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这两天已经正式接到FRC的纯阳面料的款式的部分数量空运要求,现在的瑰宝还在努力赶货,但是到今天为止,面料还是没有到齐。目前看来,空运的数量并不是很多,但是如果面料还是持续不到,或者断断续续的交货,空运的数量肯定会不断增加。瑰宝的轧花一组的5个款,可能也会有空运的风险。我觉得你们明天送货可以去一下瑰宝厂里,现在有3-4个款式的已经需要部分空运,但是20日出厂的海运部分,如果到时交不了货,也是空运,但这部分面料如果明天到,也许他们可以赶出来,避免更多的空运。还有轧花的面料,是同样的道理。我们的期限是26日出厂。如果不能出厂,客人同样会让我们空运。事情已经很严重了!”7、2018年5月18日,利丰集团CindyWangHH(CindyWangHH@frcchina.com)向韩辉、丁井旺及Lily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如下是今天Lily提供的发货计划,请继续跟踪。瑰宝5560CD紫色5/18发、黄色5/18发、黑色5/19发、红色5/19发,4480CD皇家蓝5/18发、森林绿5/18发、灰色5/18发,HARVEST5560CD红色5/19发、4480CD白色5/19发。”8、2018年5月18日,发件人ydXXXXXXX@126.com向韩辉、丁井旺、Lily及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今天上午我们徐厂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了一下目前还缺少的面料,如下:5560CD压花面料,藏青NAXXXX7.5kg,褐色MAROON5.8kg,深绿DARKGREEN11.8kg,红色RED95.8kg;5560CD平布面料,黑色BLACK224.1kg,紫色PURPLE223.1kg,红色RED44.5kg,黄色GOLD5.1kg,桔色ORANGE3kg。网布已经不缺了,请按照上述数量给我司送面料,请知悉。”9、2018年5月21日,发件人DaisyWangWM@frcchina.com向韩辉、丁井旺、Lily、张裕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你们这个面料是怎么下的呀?怎么还缺这个多的面料?为什么没有跟这之前的几个款式的大货面料一起做呢?请告知。”韩辉于同日回复:“我们的面料数量下的是对的。徐厂之前要的面料,是要把三个款踢出来不出的,现在大伙不是又说服他们做了吗?他就又要加上了。所以,总数是没有问题的。他们之前发的计划,和我的订的,我都对过,每个颜色,我都有多订10-20KG。”10、2018年5月28日,韩辉向Lily、丁井旺等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如果说有变动,也就是中间就5.10通知你们丈青轧花增加390KG。其余没有1KG的变动,瑰宝的175KG轧花,现在并不知道是工厂的问题还是贵司的问题。你查一下,中间还有没有其他的变动,请告诉我!”11、2018年7月3日,寰荣公司工作人员王亚斌(leo@sunrisetextile.cn)向Lily、韩辉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贵司18年1月开始交货的5560CD阳离子和阳离子轧花,以及4480CD网布,由于贵司的面料严重晚于客人要求的交货期,不仅导致了大量的空运,中途我们也一催再催,更导致瑰宝工厂长时间停工,怠工,产生了怠工费,另外,最后一批轧花的面料,也是因为FRC帮忙,客人同意走了快船,才避免了空运,快船和普通船的差价也要贵司承担。请见明细……”前述邮件后付明细中包含一份表格及《关于海口日晨商贸有限公司HOLLOWAY8款加工单怠工补偿的情况说明》图片,其中表格内容中关于空运费用共三项,第一项为43,712.07元、第二项为8,596.12元、第三项内容为“慢船和快船差价”,前两项费用合计为52,308.19元。麓尚针公司对王亚斌发送的该邮件未作回复。12、韩辉于2018年8月6日向丁井旺等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按照我上周和丁经理的沟通,由于面料交货晚产生的两个问题,空运费由贵司承担,明细已经发给过贵处。瑰宝的怠工费,由我司暂缓支付,待贵处落实后再做决定。贵司合计¥272,614.25货款,扣除掉以下,第一,瑰宝的空运费52,308.19元(宝马和捷豹的除外),第二,瑰宝的怠工费,计¥107,406元,请贵司速与瑰宝或者FRC上海协调,如果可以减少,或者减免,我司会按实际发生支付给贵司。扣除以下两项后,计112,900.06元请速确认,确认后,我们通知贵处开票。”丁井旺于2018年8月7日向韩辉回复:“我司承担空运费瑰宝的52,308.19元,宝马和捷豹合计21,104.28元,扣除这个金额付款,至于瑰宝的误工费这笔费用我绝对不会承担的,打官司也可以,其他方式解决也可以……”13、丁井旺还于2018年8月17日向张裕、韩辉等多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有“宝马和捷豹的空运费我已经承担掉了为什么货款还拖着不付?”“不要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别人那边,我的态度很明确,本来我是抱着早点解决的态度把全部的空运费承担了,你们再这样拖下去空运费我也不承担了,要不找律师谈吧”等。
  麓尚针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于2018年11月5日诉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麓尚针公司与寰荣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双方均确认未结货款金额为245,689.85元,但由于麓尚针公司交货延迟,寰荣公司要求麓尚针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麓尚针公司延迟交货是否存在免责事由。麓尚针公司认为延迟交货原因在于寰荣公司对产品数量的变更,但根据双方相关人员往来电子邮件内容,有证据证明的数量变更仅为寰荣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对于“5560CD轧花丈青”数量的增加,而双方对于其他产品的约定交期为2018年5月5日或2018年5月10日,因此寰荣公司此次变更并不足以免除麓尚针公司对于其他产品延迟交货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未在诉争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而寰荣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空运费损失及快慢船运费差价损失,故本院对寰荣公司关于空运费及快慢船运费差价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麓尚针公司虽已履行诉争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但因交货迟延构成瑕疵履行,故本院结合上述双方往来邮件中所反映的交易过程,并考虑到寰荣公司可能确实存在因系出口贸易所带来的举证困难,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定麓尚针公司以减少价款的方式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再结合寰荣公司对其增加订单数量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事实,酌情认定寰荣公司剩余应付货款为196,551.88元。另,麓尚针公司关于未付货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但本院根据前述认定将计算基数调整为196,551.88元,并根据相关金融政策规定对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96,551.88元,并支付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以196,551.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三、驳回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85.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7,005.35元,由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945.41元,由常熟市麓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059.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3.89元,由寰荣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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