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郡是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冈修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琪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常熟郡是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琪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琪茂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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