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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房红包(廊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正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房红包(廊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崔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缴鹏翔,
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
房红包(廊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怀刚

书记员: 董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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