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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靖与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靖,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婷,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小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艳。
  原告常靖与被告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靖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倪  春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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