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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韶辉与姜敏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韶辉,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宪,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敏玥,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常韶辉与被告姜敏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9月3日公告,12月4日开庭,开庭当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韶辉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1170元(原告常韶辉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常韶辉已预付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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