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xx室(上海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受理原告干某某与被告刘某、被告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被告上某某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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