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干建东,男,1969年1月1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郁卫兵,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卫兵。
申请人干建东与被申请人郁卫兵、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干建东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郁卫兵、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77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干建东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干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郁卫兵、上海赛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77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干建东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保林
书记员:秦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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