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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蓓芬、王某等与朱宝兰、王丽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干蓓芬,女,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
  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2017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母子关系),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宝兰,女,193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王丽萍,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干蓓芬、王某、蒋某某与被告朱宝兰、王丽萍、沈敏、王国兴、林素鸿、王晓晨、王妃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应原告干蓓芬、王某、蒋某某申请,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60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宝兰、王丽萍名下银行存款2,63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并查封担保人干瑞林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审理中,经原告共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裁定准许原告干蓓芬、王某、蒋某某撤回本案起诉。同日,申请人共同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方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宝兰、王丽萍名下银行存款2,632,5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干瑞林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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