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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书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乡县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田付村乡郑周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319825354J。法定代表人郑振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峰,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敏,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平乡县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的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第二项。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赔偿金80157元。事实与理由;首先、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程序违法,我没有接到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任何通知,就这样就缺席作出了裁决书,在仲裁程序上违反了相关仲裁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剥夺了我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裁决书是违程序法产生的,依法应当撤销。其次,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我公司已经为被告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依法为被告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应有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第二项却裁决我公司承担上述补偿,明显属违法裁决。为此。我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依法改判。二、我公司为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依法应该由保险基金支付,我公司请求被告退还该垫付款。综上、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是一份违法的裁决书,其裁决我公司支付被告人工伤费用及补助金80157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被告张书敏辩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二、仲裁处理结果合法。三、尽管仲裁裁决赔偿数额较低,但答辩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民事活动原则认可裁决的数额。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小帅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以此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工伤保险赔付后,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张书敏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冀伤险认决字【2016】053200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邢劳鉴【2017】0532000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被告的工伤伤残等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称该裁决程序不合法,所裁决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应由工伤保险赔付,其为被告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原、被告均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原、被告均无异议的内容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书敏系原告小帅哥公司职工,原告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月工资为2850元。被告张书敏于2016年10月17日15时10分左右在原告小帅哥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不慎截伤右手,送平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由其丈夫张建华为其进行护理。张书敏经诊断为:右手锐器伤缝合术后;右手部分肌腱断裂缝合术后。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垫付所有医疗费用,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4日出具冀伤险认决字【2016】053200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认定被告张书敏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的邢劳鉴【2017】0532000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已生效),对被告张书敏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后经被告张书敏申请,平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平劳人仲案【2017】028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书敏与被申请人小帅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小帅哥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书敏各项工伤费用及补助金共计80157元(具体赔偿项目为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护理费26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991.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95.67元);三、驳回申请人张书敏其他请求事项。被告小帅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平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平乡县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帅哥公司)与被告张书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会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乡县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庆峰、被告张书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小帅哥公司已为被告张书敏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工伤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应依法申领,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对于被告请求的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请求按照裁决的数额支持,原告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数额支持为宜,即护理费2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95.6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张书敏护理费26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95.67元,以上共计21655.67。二、驳回原告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小帅哥童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会锋

书记员:赵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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