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
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被告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国华
审判员:李宪坤
审判员:宋桂龙
书记员:田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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