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光明,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连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光明诉被告上海金民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平光明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光明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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