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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委托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培勇。
  被告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丘柳清。
  被告罗培勇,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丘柳清,女,198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罗培然,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罗玉玲,女,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培勇、丘柳清、罗培然、罗玉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了(2018)沪0115财保9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培勇、丘柳清、罗培然、罗玉玲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东莞市劲鼎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培勇、丘柳清、罗培然、罗玉玲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陆剑平

书记员:杨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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