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
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李某追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
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书记员: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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