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熙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兴勇,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孙梅花,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朱正乾,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勇、孙梅花、朱正乾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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