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薛某某、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51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某、朱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51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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