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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思远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冷培栋,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远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雅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良。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思远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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