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良伟。
被告:上海原驰金融专修学院,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朴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原驰金融专修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计4,42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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