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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余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喆,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余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侯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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