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娅,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晨,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剑,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吴晨、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68.7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傅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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