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冷培栋,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伊娜,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周伊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予缴纳。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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