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张朝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涛,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周子墨,女,201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法定监护人:徐永涛。
被告:黄玉珍,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泽璜,男,200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法定监护人:王可,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XX号XXX单元5-2。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刘浒,被告徐永涛及其与被告周子墨、黄玉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杜洁,被告周泽璜及其法定监护人王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四人在其继承周学东的遗产范围内以及被告徐永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2、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四人在其继承周学东的遗产范围内以及被告徐永涛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及利率依照《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3、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四人在其继承周学东的遗产范围内以及被告徐永涛未履行第1-2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周学东(已死亡)、被告徐永涛签署《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经审查同意授予被告个人循环额度,额度金额为150万元,额度期限从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共计120个月(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特别约定条款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整(特别约定条款第四条)。借款人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借款人死亡,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原告有权宣布借款人在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已发放授信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普遍性条款第二十条)。2019年6月1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登记号为:沪(2019)松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根据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周学东发放了贷款共计150万元,贷款利率为6.525%,利率调整方式为年调(次年对月对日),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10日。2019年8月21日,借款人周学东死亡。2019年9月24日,周学东的配偶徐永涛作为共同借款人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力归还欠款,请求原告尽快起诉处理抵押房产。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死亡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有鉴于此,原告特此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徐永涛及周学东之继承人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并实现抵押权。被告徐永涛系周学东之配偶,周子墨系周学东之女儿,黄玉珍系周学东之母亲,周泽璜系周学东之子,上述四人系周学东的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被告徐永涛辩称,对诉请1没有异议,认可债务真实性,有共同还款义务,周学东未留下遗嘱,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责任;对诉请2有异议,被告徐永涛已于2019年12月11日将12月应还的利息转账至银行,目前尚未扣款,故原告应自2020年1月起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对诉请3无异议,在继承继承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对抵押房产估值300万元,在周学东个人名下,可以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再继承人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被告周子墨、黄玉珍辩称,愿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对诉请1、3无异议,对诉请2有异议,同被告徐永涛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泽璜辩称,无异议。法定监护人认为,拍卖房屋后的剩余款项由四位继承人分,对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对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均无异议,包括原告提交的证据1、《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2、抵押权登记证明;3、个人贷款确认书、特种转账贷方传票;4、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5、送达地址确认书;6、周学东死亡证明(复印件);7、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8、情况说明(复印件)。原告与被告周泽璜对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无异议;原告与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对于被告周泽璜提交的出生证(复印件)无异议。鉴于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又因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系争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记载为准。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四款第3项约定,本额度项下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甲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个人贷款确认书确认贷款年利率为6.53%,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贷款利率以该利率为准不再调整。故逾期利率为9.795%。
再查明,系争合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11、12项约定,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甲方死亡;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本院认为,原告与周学东、被告徐永涛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将贷款存入周学东、被告徐永涛指定的账户,现周学东已死亡,被告徐永涛已支付2019年12月21日该期应还款项,并表示之后无力偿还,原告要求其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合同依据,且未违反相关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周学东以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5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作为周学东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永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被告徐永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95%计算);
三、被告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应在其继承周学东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如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合法权利人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合法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永涛继续清偿、由被告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在继承周学东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徐永涛、周子墨、黄玉珍、周泽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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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宗琴
书记员:朱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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