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沈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沈亚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206.12元(币种下同);2.被告沈亚某支付原告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2,712.05元、逾期利息8,763.5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1,206.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沈亚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73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沈亚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110,000元,用于购家私电器,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89%(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还款方式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特别约定条款第三条);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构成违约(合同普遍性条款第5.1条第2、5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普遍性条款第5.2条第2项);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原告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普遍性条款第5.3条);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合同普遍性条款第5.4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普遍性条款第6.3条)。原告与2014年11月1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10,000元。但是被告未按期及时还款。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截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本金31,206.12元、利息2,712.05元、逾期利息8,763.57元。因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2,736元。判如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贷款帐户对账单、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被告沈亚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通过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相关标准,并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1,206.12元;
二、被告沈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2,712.05元、逾期利息8,763.5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1,206.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沈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2,73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沈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华文东
书记员: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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