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育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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