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姚春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戚玮巍,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戚扬阳,男,200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王慧虹(系被申请人戚扬阳母亲),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工业楼25号302室。
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殷俊。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戚玮巍、戚扬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戚玮巍、戚扬阳银行存款799,974.61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戚玮巍、戚扬阳银行存款计799,974.6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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