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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乐铮、詹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健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铮,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詹珑,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乐铮、詹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许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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