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兵,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羽,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于海兵、张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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