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珍,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民,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吴美珍、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美珍、李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77.08元,减半收取为3,288.54元,保全费2,27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夏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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