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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周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
  被告:周伦斌,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周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姚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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