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楼爱飞、楼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爱飞,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楼毅,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与被告楼爱飞、楼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律师,被告楼爱飞、楼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银行延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楼爱飞、楼毅共同归还剩余贷款本金422,550.56元;2.判令楼爱飞、楼毅共同支付截至2018年3月19日止的利息45,386.54元、逾期利息12,063.23元(其中本金罚息7,850.79元、利息复利4,212.4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467,937.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33.3%计付;3.如楼爱飞、楼毅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平安银行延东支行有权就楼爱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沪JDXXXX,发动机号为CRE04583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楼爱飞、楼毅继续共同清偿。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与楼爱飞、楼毅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人)为楼爱飞,共同借款人为楼毅,贷款人(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延东支行;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8.9474%;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还款,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每月同日,最后一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当月没有同日的,还本付息日为当月末日;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以抵押物A8LPA45T213kw豪华型汽车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出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等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的多种措施等。后平安银行延东支行按约向楼爱飞、楼毅发放了贷款50万元。2016年12月16日,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与楼爱飞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牌号为沪JDXXXX,发动机号为CRE04583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2017年8月16日起楼爱飞、楼毅未按约还款,平安银行延东支行多次催讨未果。
  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提供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借款借据》、《个人征信授权书》、《贷款罚息表》、《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
  楼爱飞、楼毅辩称:对平安银行延东支行的诉讼请求与诉称均无异议,但其目前经济困难,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月还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核,确认平安银行延东支行所述属实。
  审理中,因平安银行延东支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楼爱飞、楼毅银行存款483,00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与楼爱飞、楼毅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延东支行依约向楼爱飞、楼毅发放了借款50万元,楼爱飞、楼毅借款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平安银行延东支行要求楼爱飞、楼毅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平安银行延东支行要求就抵押财产享有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权利,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楼爱飞、楼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本金422,550.56元;
  二、楼爱飞、楼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截至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45,386.54元、逾期利息12,063.23元;支付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467,937.1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贷款利率加收33.3%计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如楼爱飞、楼毅不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履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可以与楼爱飞协议以车牌号为沪JDXXXX,发动机号为CRE045837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车辆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楼爱飞、楼毅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楼爱飞、楼毅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935元,由楼爱飞、楼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周  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