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符寅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玉民,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胡祥珍,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陆玉民、胡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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