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金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淑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刚,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吴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嘉清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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